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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林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4民初3828号原告:晏某某,女。被告:林某,男。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96元、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在五一广场超市内因退酸奶一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将原告打伤,原告为此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此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林某于2017年8月17日前赔偿原告晏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7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给付时间同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