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卢燕鸣、晋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燕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9001执713号被拘留人:卢燕鸣,男,现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济源市中州物流有限公司诉卢燕鸣、晋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卢燕鸣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卢燕鸣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