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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金城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01号原告:朱金城,男,194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01097580862071。法定代表人:曹国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92841264A(1-1)。法定代表人:周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金城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朱金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城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戴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