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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925刘凤平与陶慧鑫、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平,陶慧鑫,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925号原告:刘凤平,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慧鑫,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夏琴,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平与被告陶慧鑫、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凤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凤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刘凤平负担。审判员  徐惠琴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戴欢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