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涛荣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涛荣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34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涛荣,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文达创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晶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涛荣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涛荣及其辩护人马晶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文涛荣于2004年5月入职佛山市顺德区文某创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创盈公司”,现已改名佛山市顺德区文某创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工业区北路47号之一,法人代表陈某民),负责模具业务接单工作,2016年9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口头协议继续工作一段时间以完成工作交接,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2016年10月,被告人文涛荣在文某创盈公司接洽了一位俄罗斯客户ZAGAIN0VALEKSEI(中文音译为“啊列克谢”,以下用中文音译名),该客户回国后与被告人文涛荣联系,向文某创盈公司订购一批模具,被告人文涛荣向啊列克谢报价13730美元,并要求先支付订金。啊列克谢分别于2016年10月24日、10月26日两次以西联汇款方式向被告人文涛荣的个人账户(中国银行账户,账号71×××25)支付了5000美元、1100美元的订金,被告人文涛荣在收取上述款项后没有交回公司,也没有向公司下单生产。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文涛荣又以模具已生产好为由,要求啊列克谢将余款7630美元再支付过来。啊列克谢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1月12日两次以西联汇款方式向被告人文涛荣的个人账户(同上)支付5000美元、2630美元。收款后,被告人文涛荣仍没将货款交给公司,也没有下单生产,在啊列克谢催要的时候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7年4月,啊列克谢与文某创盈公司陈某民联系后发现公司未收到订单,并亲自来公司核对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报案人陈某民的陈述;证人啊列克谢、关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涛荣的供述及对涉案银行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的指认材料;员工登记表、协议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国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美元兑人民币的外汇牌价;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文涛荣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涛荣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如实供述,认罪、悔罪;2.初犯;3.被告人是因一时糊涂才骗取客户货款,且是为了给父亲治病还债所用,被告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性;4.被害单位迟迟不给被告人办理离职手续,被告人每月只能领取低额工资,如果不是这样,被告人就没有机会犯下本案的罪行;5.被单位事后并未实际生产及发货给俄罗斯客户,被告人的行为并未对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6.被告人父亲病重,家有幼儿需要照顾;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利于其回归社会工作,积极退还侵占的款项。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涛荣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涛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涛荣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涛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因家人治病及家庭生活所需才侵占货款,且其行为并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于2004年入职至与公司协议离职,在公司就职已逾十二年,作为一个多年参加工作的人,应清楚知悉自已以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却未依约向客户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将会使客户对公司的运作、管理、交易互信等方面产生怀疑,并影响公司信誉,而被告人亦明知自已家庭困难、没有经济偿还能力却仍侵占公司货款且至今未能归还,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差。而身为家庭成员,都会承担或多或少的家庭负担,但这不能成为罔顾法纪、实施犯罪的托辞。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缺乏理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单位迟迟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而使被告人有机会犯下本案的罪行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于2016年9月离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人仍在一定时间内协助做好工作交接手续,不久,被告人便于2016年10月私自收取了客户的部分货款,却未依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离职手续的办理与被告人实施犯罪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需照顾家中父亲及小孩,请求对被告人轻判,让其回归社会、归还债务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前,即应知道其身为子女、父亲角色应担负的赡养、抚养的责任,却仍不顾后果的去实施犯罪,以致身陷囹圄,现因犯罪须承担相应罪责,却以需要照顾家庭、偿还债务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涛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空白)审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