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汤桂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桂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桂新,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桂新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桂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汤桂新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培正北路43号军田村卫生站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林某某贩卖透明晶体1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汤桂新处起获透明晶体4包、白色粉末16包、毒资100元。经称重和检验,涉案透明晶体4包(编号为“身-01”至“身-04”),净重共计3.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白色粉末15包(编号为“身-05”至“身-19”),净重共计1.6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白色粉末1包(编号为“身-20”),净重0.34克,未检出海洛因、氯安酮、甲基苯丙胺、MDMA、MDA、可卡因、四氢大麻酚酸常见毒品成分。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汤桂新认罪认罚、坦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49克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汤桂新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汤桂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桂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桂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49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