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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荣成与顾来、陈东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成,顾来,陈东俊,胡跃平,姚亚洲,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成,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顾来,女,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执行人:陈东俊,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胡跃平,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姚亚洲,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执行人:XX飞,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王荣成与被执行人顾来、陈东俊、胡跃平、姚亚洲、XX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0)大商初字第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作出(2011)大执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