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伟与房爱春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房爱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524号原告:刘伟,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英,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爱春,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柴河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房爱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曲国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