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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文彬危险驾驶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283刑更9号罪犯叶文彬,男,住泰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1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7)苏1283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叶文彬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罪犯叶文彬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叶文彬患3级高血压病(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功能1级,多发性脑梗,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认为叶文彬社区监管条件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叶文彬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