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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华荣、乔祥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荣,乔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吴华荣,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乔祥柱,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华荣与被执行人乔祥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5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