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华荣、乔祥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荣,乔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吴华荣,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乔祥柱,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华荣与被执行人乔祥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5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