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玉喜、周彦泉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喜,周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喜,女,193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周彦泉,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冀州市。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每月都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审判长 :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殷广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