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廉寰宙申请执行路月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寰宙,路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廉寰宙,男,1990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路月辉,男,1984年8月24日生。廉寰宙申请执行路月辉民间借贷一案,我院根据廉寰宙的申请,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廉寰宙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路月辉所有的豫MF11**北京现代牌汽车、豫MGQ3**本田牌汽车、豫ML23**东风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路月辉所有的豫MF11**北京现代牌汽车、豫MGQ3**本田牌汽车、豫ML23**东风牌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路月辉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它妨害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四、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斌& # xB;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卫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