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鹿建成与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建成,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588号原告:鹿建成,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九龙南路。法定代表人:徐柱。委托代理人:金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建成诉被告合肥金磊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鹿建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29.5元,由原告鹿建成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