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乙,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19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年利率为2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52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7日,本院(2016)陕0124执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乙履行1000元,申请人张某甲已实际领取。现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以与被执行人张某乙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并交纳执行费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周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柳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