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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张琨与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琨,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张琨,男,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86号景寓学府12号楼1单元19层0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84806-X。法定代表人:琚保卫,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终204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其他有储蓄业务机构的存款164356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