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争国、余淑慧、鲁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争国,余淑慧,鲁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418号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新凤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久江,系该行桃坪支行行长。被告:赵争国,男,生于1976年1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余淑慧,女,生于1980年12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鲁安芳,女,生于1969年9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争国、余淑慧、鲁安芳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