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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谭家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谭家华,男,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东方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董事长。谭家华与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及时履行。2015年12月7日谭家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市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有未结工程款,并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夷陵执字第009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的工程款4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点军区安置房建设办公室的工程款4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