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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玉萍、骆旭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萍,骆旭庆,陶利健,刘云飞,楼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异87号案外人陈倩。申请执行人朱玉萍。被执行人骆旭庆。被执行人陶利健。被执行人刘云飞。被执行人楼小东。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萍与被执行人骆旭庆、陶利健、刘云飞、楼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倩于2017年7月19日对执行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倩称,案外人的丈夫刘云飞未经案外人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其个人债务。案外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义乌市人民法院无权划扣案外人在银行的个人存款9万多元。为此,请求法院返还扣划的存款97755.79元。本院查明,2016年11月15日,本院受理原告朱玉萍诉被告骆旭庆、陶利健、刘云飞、陈倩、楼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倩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陈倩的起诉。201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19299号民事判���:一、被告骆旭庆、陶利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玉萍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骆旭庆、陶利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玉萍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被告刘云飞、楼小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减半),由被告骆旭庆、陶利健、刘云飞、楼小东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7)浙0782执2347号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云飞的配偶陈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500元。同日,本院分别从陈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扣划3012.85元、××账户扣划22137.89元、××账户扣划10492.56元、××账户扣划10576.88元、××账户扣划10462.22元、××账户扣划10386.75元、××账户扣划10361.47元、××账户扣划10297.38元、××账户扣划10027.79元,共计97755.79元。案外人陈倩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查询清单、理财金账户存折各一份、开户凭证二份,上述材料显示,案外人陈倩与被执行人刘云飞于201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陈倩分别于2015年6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入10000元、于2015年7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入10000元、于2015年8月1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入10000元、于2015年9月13日在中国工商银行××7账户存入10000元、于2015年10月23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入1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入10000元。上述六个账户均为卡号××账户的子账户。2017年5月17日,上述六个账户内存款均被本院扣划。2015年3月17日,案外人陈倩在卡号为××账户的子账户××存入定期10000元,该款项于2017年3月21日转出至××账户。2017��3月21日,案外人陈倩的××账户转出10506.04元至该卡的活期子账户××。同日,案外人陈倩从××账户转出10000元至××账户,又从××账户转10000元至定期账户××。2017年5月17日,××账户内存款被本院扣划。2015年4月22日,案外人陈倩在卡号为××账户的子账户××内存入10000元,子账户序号为0002,该存款标注为2921整整开,约定到期日为2017年4月22日,到期利息为806元,到期转回基本户。2017年4月22日,陈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出10806元至××账户,该笔款项摘要为“整整到期”。2015年5月9日,案外人陈倩从卡号为××账户的子账户××转出10000元至子账户××,产品名称为节节高2号,序号为0003,利率为4.03%,约定到期转回基本户。2017年5月9日,陈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出10806元至××账户,该笔款项摘要为“整整到期”。2017年5月17日,陈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22137.89元被本院扣划。在2017年3月21日发生上述转存之前,案外人陈倩在××账户内的存款为19.85元。本院认为,本院从案外人陈倩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扣划的存款3012.85元,案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案外人陈倩的××账户扣划的存款10297.38元系其在2015年11月15日存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从案外人陈倩的××、××、××、××、××账户扣划的存款,系案外人陈倩在与被执行人刘云飞结婚前存入,应为其婚前财产。本院从案外人陈倩的××账户扣划的存款,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看虽然是在2017年3月21日存入,但该款系从陈倩的××账户转入。2017年3月21日××账户共发生四笔业务,一笔为从其定期子账户××转出10000元至××账户,一笔为利息收入0.01元,一笔为从××账户转出10506.04元至其活期子账户××,一笔为从其活期子账户××内转出10000元至××账户。而从案外人陈倩××账户转出的10000元系其在2015年3月17日存入的定期。结合案外人提供的理财金账户存折明细,案外人陈倩于2015年3月17日购买理财产品,该产品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后本金加利息共计10506.04元转入活期子账户××内,同日,案外人陈倩又将其中10000元转入××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故案外人陈倩××账户的存款最早系案外人在2015年3月17日存入,系其婚前财产。本院从案外人陈倩的××账户内扣划的存款22137.89元,虽然该账户为活期账户,但根据案外人陈倩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可知,该存款中除19.85元外,另外22118.04元中的21612元系案外人在2015年4月22日、5月9日分别购买节节高2理财产品,按约定到期后从定期子账户自动转入基本户内的款项,另506.04元系案外人陈倩2015年3月17日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利息,故该账号内存款除19.85元外其余均为案外人陈倩在婚前存入并由其产生的孳息,为其婚前财产。因此,本院从案外人陈倩的账户内扣划的存款97755.79元,除从其××账户扣划的3012.85元、××账户扣划的10297.38元、××账户内的19.85元,共计13330.08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外,其余均为案外人陈倩的婚前个人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刘云飞作为担保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本院扣划的案外人陈倩与被执行人刘云飞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3330.08元,该款项中的一半即6665.04元应属被执行人刘云飞所有,对该6665.04元本院可以扣划,其余91090.75元为案外人陈倩个人财产,本院无权进行扣划。综上,案外人陈倩的异议请求依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年5月17日扣划的陈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7755.79元中的91090.75元予以返还。二、驳回陈倩的其他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