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茅箭区火车站建安建材租赁站与谭先国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10号之一原告茅箭区火车站建安建材租赁站诉被告谭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10号民事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1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潭先国”现更正为“被告谭先国”。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调解书、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隆田审 判 员 吕华德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姜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