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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XX与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297号原告:XX,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72号。法定代表人:肖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武汉鹰天骄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审判员  李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