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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君与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443号原告:张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金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2号负1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00000L。法定代表人:侯文彦,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君与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