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谢艾、曹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艾,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艾,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曹慧,女,199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谢艾与曹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盛美审 判 员 谢祥兵助理审判员 邓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