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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1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鸿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鸿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234号之二原告: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纺印一路。法定代表人:鲁后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昌市鸿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中大道717号。法定代表人:陈武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鸿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南昌市鸿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昌市鸿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诉讼保全费732元,共计1523元,由原告荆州市深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志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