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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古作体、李杰、李军、四川金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古作体,李杰,李军,四川金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尼古作体。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四川金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尼古作体、李杰、李军、四川金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08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省源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乐约乡波莫村的林权【美府林证字(2011)第513436222020xxxx】等、尼古作体名下有位于喜德县尼波镇打尔村如波组的林权【喜林证字(2012)第51342227070xxxx】等、李杰名下有位于尔觉西乡依伍村日溜组的林权【金阳县林证字(2013)第513430204050xxxx】等的林权多处,申请执行人称上述林权在诉讼中已保全查封,并表示在执行中暂不处置上述林权;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