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福仁、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仁,秦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仁,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秦剑武,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申请执行人王福仁与被执行人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秦剑武向申请执行人王福仁偿还借款本金59.2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剑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王福仁与被执行人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