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鸿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春艳、冯琳、陈明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某某,冯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751号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琳。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7月4日出生。被告:冯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刘某某、冯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交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少收取为3087.5元,由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松人民陪审员 林立徐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哲书 记 员 窦天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