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会与南京纳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陆建豪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纳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会,陆建豪,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纳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7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豪,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女,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南京纳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会、陆建豪、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纳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纳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南京纳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