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张琨与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琨,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3执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琨,男,1985年5月19日生,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86号景寓学府12号楼1单元19层0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84806-X。法定代表人:琚保卫,任董事长。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张琨的申请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张琨与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消灭。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陕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 苏 虎执行员 卫 广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晓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