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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陶心文、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心文,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心文,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法定代表人:武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昌平,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银花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心文与被执行人武昌平、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昌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昌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6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