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朝辉、曹三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朝辉,曹三坡,漯河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87号申请人姚朝辉,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曹三坡,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漯河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检测站东院。法定代表人刘纪华。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三坡驾驶的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漯河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的豫L×××××号汽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姚朝辉以自己所有的豫A×××××号汽车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曹三坡驾驶的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漯河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的豫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漯河市金汇运输有限公司的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属肇事汽车);二、查封担保人姚朝辉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姚朝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