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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财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令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8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路红福,男,1985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刘令云,男,1955年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路红福、献县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鲁1403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路红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路红福已向本院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而请求解除保全,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献县阳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倪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