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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士林申请执行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林,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林,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被执行人:任军,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士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