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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海军与高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军,高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424号原告:徐海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嘉佳,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丽燕,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军与被告高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徐海军负担(免交)。审 判 长  施俊超人民陪审员  陈飞和人民陪审员  陈月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