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英、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英,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955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该行员工。被告:方英,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平,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檀平,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英、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2立案后,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76元,减半收取8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