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晓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955号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晓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玉,女,系牛晓波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