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旭贵与王良万、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希平、刘成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贵,王良万,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希平,刘成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369号原告:陈旭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格桑次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珍吉,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何建国,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徐福山,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谈棹齐,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侯文斌,系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银希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第三人:刘成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立新镇。原告陈旭贵与被告王良万、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第三人银希平、刘成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陈旭贵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旭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50.3元,减半收取计32075元。由陈旭贵负担。审 判 长 代洪明审 判 员 王 凌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