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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宏兵与江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宏兵,江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545号原告:申宏兵,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巧,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莹,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佑明,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申宏兵与被告江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申宏兵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冷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