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特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丁晓强、丁赣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晓强,丁赣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506号申请人:丁晓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申请人:丁赣强,男,197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珠华,系丁赣强妻子。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办理了申请人丁晓强与申请人丁赣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丁晓强与申请人丁赣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7日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卢喜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丁赣强归还丁晓强借款本金50000元。款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同年9月20日前归还3000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若逾期,可按所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17年8月8日起以实欠本金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晓强与申请人丁赣强于2017年8月7日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麻志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