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正龙、伍国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龙,伍国槐,余修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谢正龙,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光,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伍国槐,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余修琼,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正龙与被执行人伍国槐、余修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82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店房待处置变现,另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057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4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