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靖宇县胜达装饰城与赵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胜达装饰城,赵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677号原告:靖宇县胜达装饰城。住所:靖宇县。负责人:杨卫东,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赵艳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孟令君,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靖宇县胜达装饰城与被告赵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宇县胜达装饰城的负责人杨卫东、被告赵艳丽的委托代理人孟令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胜达装饰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艳丽给付装修材料款10575元。事实与理由:赵艳丽于2015年12月20日到杨卫东经营的靖宇县胜达装饰城购买装修材料,赵艳丽当天付了10000元定金。之后都是委托木工师傅侯立杰到店里定的货,并安排侯立杰用什么材料就记账,每次送货都是侯立杰清点好并且签字确认,运输就是搬运工周志强搬运。之后赵艳丽给杨卫东两次钱,至今尚欠10575元。赵艳丽承诺装修完就结算剩余款,但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赵艳丽辩称:对买材料及欠材料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装修材料有异议,门有破损,并且门连线不一样,不符合购门的价位。因为当时杨卫东承诺门是实木的,但是实际上都是复合的。赵艳丽要求按照要求把门修好或者是换门就把剩余材料款都给付完毕。经审理查明:赵艳丽于2015年12月20日到杨卫东经营的靖宇县胜达装饰城购买装修材料,装修期间二人自行联系过修理门的事情,杨卫东派人给赵艳丽家修理过。赵艳丽一共给付了14400元材料款,尚欠10575元没有给付。以上事实有杨卫东出具的材料清单及出庭证人侯立杰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认可尚欠材料款10575元的事实,故被告应当按照清单记载的数额10575元给付原告材料款。被告主张门的质量问题可以收集证据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赵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靖宇县胜达装饰城装修材料款1057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煜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