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钟文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20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兵,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2021962********,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作案时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案发时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粮食局、价格监督监察局)党组副书记、主任(局长),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美好佳苑2幢10号。2017年4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克拉玛依市看守所。辩护人解红梅,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兵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书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兵及其辩护人解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文兵在担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期间,利用调整绿化项目方案、审批结算项目款等职务便利,将绿化项目所需苗木种类和数量,调整为独山子区艺林苗木培育示范基地经营者王玉竹所培育苗木,便于王玉竹中标绿化项目。钟文兵先后于2008年4月前后、2013年6月前后、2014年6月前后收取王玉竹所送钱款共计12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住房、商铺和理财产品。另查,2017年4月22日,钟文兵在中共克拉玛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下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的供述了其受贿事实。2017年4月2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对钟文兵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钟文兵已将120万元赃款全部退回并上缴。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文兵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文兵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王玉竹、王立峰、杨雪珍等证人证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克独发【2005】72号、克独政发【2016】37号文件、中国共产党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员会克独党委字【2016】4号、克独党干字【2017】20号、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代表大会克独人常发【2016】36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表、独山子区艺林苗木培育示范基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标通知、绿化苗木购销合同、验收单、支付凭证、发票、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赃说明、银行卡明细、商品房购房合同、交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达1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文兵在立案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能够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文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二、被告人钟文兵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述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 栋人民陪审员 娄菊华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晓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