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陕西三原郎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原郎郎食品有限公司,刘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原郎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忠。被执行人刘光辉。本院在执行陕西三原郎郎食品有限公司与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96号案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