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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魏武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武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武兵,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蚌埠市蚌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武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武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魏武兵至蚌埠市禹会区123医院旁边的落凤轩足疗会所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左某放在床头柜上的OPPO牌R9S型手机一部(价值2460元)盗走。2、2017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魏武兵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光头佬火锅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陶某放在吧台上的OPPO牌R7S型手机一部(价值1460元)盗走。另查实,被告人魏武兵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外,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OPPO牌R9S型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左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武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左某、陶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3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武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魏武兵退赔被害人陶红琴1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