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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永华与荣东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华,荣东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645号原告于永华,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荣东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到庭情况:原告于永华到庭、被告荣东出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于永华给被告荣东出拉沙子,被告荣东出卖沙石料。2016年6月1日被告荣东出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内容为:被告荣东出欠原告于永华沙子款1600元。裁判结果:被告荣东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永华沙子款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荣东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