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永华与荣东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华,荣东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645号原告于永华,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荣东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到庭情况:原告于永华到庭、被告荣东出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于永华给被告荣东出拉沙子,被告荣东出卖沙石料。2016年6月1日被告荣东出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内容为:被告荣东出欠原告于永华沙子款1600元。裁判结果:被告荣东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永华沙子款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荣东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伟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