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五原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原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675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况力彬之妻,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被告:五原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鸿鼎市场东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43895423G。法定代表人:张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原县兴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况力彬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