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民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孔庆讲、孔宪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庆讲,孔宪纪,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讲合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庆讲,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宪纪,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讲合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讲合沟村。法定代表人:张爱红。上诉人孔庆讲因与被上诉人孔宪纪、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讲合沟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庆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庆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庆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孔庆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王东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