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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何欣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9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欣,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曾因盗窃,于1996年9月被行政拘留;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9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5日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欣于2016年11月6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上庄早市,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秦某(男,38岁)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欣用拳脚对被害人秦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球运动障碍,左眼球内陷等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欣于2017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何欣在其朋友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秦某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何欣的供述,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人龚某证言,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收条,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欣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