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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涛、李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李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李德文,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执行的李德文与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涛于2017年8月7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