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红云与牛纪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云,牛纪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21号申请人:李红云,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翀,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海荣,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纪虎,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李红云与被申请人牛纪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红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