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明生、肖南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生,肖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生,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执行人:肖南昌,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刘明生与肖南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南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木华 关注公众号“”